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者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征求该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结果、听证报告、调整后方案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
(五)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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