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二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