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四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四条 在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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