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九条 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核提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并在拍卖、招标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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