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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