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中发现有关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