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规划行政许可,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规划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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