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有关规划,优先建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推行地下敷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规划建设的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地下工程,除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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