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负责审查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负责审查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