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桥梁(涵)和工程管线等,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桥梁(涵)和工程管线等,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