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十六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十六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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