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十五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十五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