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四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或者敷设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或者敷设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