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经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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