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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