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