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保障城市供水长效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