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