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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