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9-30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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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大... 第五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监察、财政、规... 第六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 第八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