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