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六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大...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监察、财政、规...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 查看《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