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监察、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畜牧、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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