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

第四十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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