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

第三十九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 第三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以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和水质监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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