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

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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