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减少水污染。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者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收集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城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
生活垃圾、人畜粪便、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具和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的措施。垃圾填埋场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填埋容量、年限、作业方式、自然地理及气象等条件,建设适当处理工艺、规模的渗滤液处理厂(站),保证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
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倾倒、排放。
禁止宾馆、酒店、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流、渠道、坑塘、溪沟等外环境排放污水。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倾倒污水或者污物、垃圾等废弃物。
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收集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城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
生活垃圾、人畜粪便、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具和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的措施。垃圾填埋场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填埋容量、年限、作业方式、自然地理及气象等条件,建设适当处理工艺、规模的渗滤液处理厂(站),保证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
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倾倒、排放。
禁止宾馆、酒店、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流、渠道、坑塘、溪沟等外环境排放污水。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倾倒污水或者污物、垃圾等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