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2-28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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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菏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渠道、坑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 第四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 第五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 第七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对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 第八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技知识,提高公众的... 第九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政府实行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给予保密。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湿地、水... 第十一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省和市... 第十二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需要,确定水污染防治任... 第十五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自然资源、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 第十六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和本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公开下列信息:... 第十七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建立监测数... 第十八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河流、湖泊、湿地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在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 第十九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 第二十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事故处置和水生态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或者个...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约、聚...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化学品生产企业、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和接纳标准要...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业、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推广减肥增效、测土配方施肥和...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畜禽养殖的...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畜禽散养密集区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畜禽粪...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河流、湖泊、湿地、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网箱或者围网养殖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 鼓励水... 第三十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镇(乡)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镇(乡... 第三十二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建设城市、镇(乡)污水集中处理... 第三十三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城市、镇(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 第三十四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在污水处理厂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并保... 第三十五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 第三十六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船舶水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

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 第三十八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 第三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以及隔离防护设... 第三十九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 第三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以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和水质监测,依... 第四十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