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建设城市、镇(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城市、镇(乡)污水收集率与处理率。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镇(乡)污水处理设施。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镇(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市、镇(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成本的,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