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镇(乡)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镇(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污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站)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市、镇(乡)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镇(乡)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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