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业、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推广减肥增效、测土配方施肥和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提高化肥利用率和有机肥替代化肥量,减少化肥施用量。
鼓励推广施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施用量。
禁止利用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做肥料。禁止违反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鼓励推广施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施用量。
禁止利用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做肥料。禁止违反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