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制度,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湖泊和水库周边,河流和渠道两侧的重点、敏感区域,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已经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当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采取建设小型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使农村污水达标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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