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和接纳标准要求后,方可通过配套管网接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通过暗管排放或者稀释排放。
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输送管道,配套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实现工业废水分道收集、单管管理。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通过篡改、伪造、毁灭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通过暗管排放或者稀释排放。
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输送管道,配套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实现工业废水分道收集、单管管理。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通过篡改、伪造、毁灭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