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四)湖泊、水库保护范围;
(五)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
(六)承载国家、省重要水环境功能区的河流两岸500米、400米范围内,其他列入县(区)级河长制的河流两岸300米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四)湖泊、水库保护范围;
(五)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
(六)承载国家、省重要水环境功能区的河流两岸500米、400米范围内,其他列入县(区)级河长制的河流两岸300米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