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