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畜禽散养密集区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