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有关水污染防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等相关工作。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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