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