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要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分区功能定位、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要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分区功能定位、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