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