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对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运行以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分级予以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服务业务,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水污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加大社会资本对水环境保护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服务业务,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水污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加大社会资本对水环境保护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