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技知识,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加强对损害水环境行为的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设备,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支持水环境保护公益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