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自然资源、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环境功能区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治理措施。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