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