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