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