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1-18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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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应当坚持严管煤质、达标排放、源头控制、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 第六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鼓励支持煤炭生产企业在开发煤炭资源过程中采取优化巷道布置、减少矸石排放和安全高效综合机械化充填等先进工艺、技术,实现... 第七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提高煤炭洁净品质。 第八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贮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防尘降尘等措施,避免向大气排放煤粉尘,不得超标排放气态污染物... 第九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 第十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在本市落地经营煤炭,应当在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和销售,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当采取降尘、抑尘和防燃措施。 销售... 第十一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经营性储煤场地,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设置挡风抑尘墙或者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 第十二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遗撒、泄漏。在当地销售、使用的应当随车携带煤质化验报告单。... 第十三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煤炭燃用单位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质量要求。 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者... 第十四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煤炭来源、采购数量、煤质情况等相关内容。台账保存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 第十五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煤炭燃用单位贮存煤炭应当密闭,不具备密闭条件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煤堆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措施和防燃措施,避免对... 第十六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加强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居民取暖和生活燃煤采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煤炭。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加工、煤炭经营监督和煤炭质量管理等工作,并依法开展燃用煤炭质量抽样检查。 发展改革... 第十八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重点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其煤炭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煤炭数量、煤炭质量、燃煤... 第十九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煤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煤炭质量抽样检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煤炭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性储煤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布点规划之外擅自设立经营性储煤场地违法经营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炭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煤炭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抽样检测,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煤质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煤炭燃用单位煤质达不到本市质量...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煤炭或者在禁燃区内销售原煤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本市质量要求煤炭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和使用煤炭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炭燃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煤炭使用台账或者未按时报告炉前煤质检测信息的,由其煤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