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加强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居民取暖和生活燃煤采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煤炭。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型炉具。
民用洁净型煤应当推行集中加工、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原煤。
监督管理
民用洁净型煤应当推行集中加工、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原煤。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