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加强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居民取暖和生活燃煤采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煤炭。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型炉具。
民用洁净型煤应当推行集中加工、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原煤。
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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