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经营性储煤场地,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设置挡风抑尘墙或者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备,配备排水沉淀设施,防止煤粉尘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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