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对现有经营性储煤场地进行整顿规范。
新设经营性储煤场地应当在全市公布的布点规划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立经营性储煤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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